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和县官对继续官司会感到不耐烦或成本太高,所以一部分当事人自行了结案件,一部分则由族人等调解而解决。

而且,即使在科学革命前后仍旧同样使用的术语,由于它们的内涵、外延、相互关系、以及使用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导致两个使用着相同术语的范式之间也会发生沟通上的困难。当修辞仅是言语修饰之物、只是关于说话形式的原则之时,在自然科学思维方式大行其道的西方近现代发展史中,经验科学和形式逻辑受到人们重视,而更多依靠情感论据与或然性论据的修辞推理也就遭到质疑甚至彻底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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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认识是多元的,这要求居间作出的司法判决应当经得起理性论证的检验,以防范法官选择正义立场时的任意。"所以,我们在讨论法律修辞理论时,应当本着它在哲学中的本来价值善加运用,修辞学研究是对真理的揭示,修辞学所追求的善和幸福是知识的最高形式。"程序在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古罗马的修辞学家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使理智带上激情的问题,即如何使我们的听众诉诸激情或情感,激励他们反对我们的对手,支持我们的事业。但上文关于法律决定实际过程的描述表明,"'单单根据在逻辑上推出正确结论的技艺,法官还根本'不可能'做出任何判决'",在单纯形式逻辑的推理框架下,司法裁判什么时候是真正的正确,永远无法得到确切的回答,这是因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命题可反驳现象。

之后,在寻求支持案件预判意见的各种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又会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最终判决形成的因素的作用力,考虑到纠纷所在的社会文化情景系统,同时还会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以及将来的可能影响,进而协调好庞杂的利益关系,平衡好琐碎而复杂的利益结构,评估得失,权衡利弊,从而不断修正自己已有的判断,最终使得结案判决基于当下的社会文化情景以及同时还基于对未来可能走向的合情合理的预测之上,并体现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36.参见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持有类似观点。

四是把民意默认为是正义的,是公共政策应当遵从的,而排除了并非正义的民意。民主宪政精神的核心是依据宪法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在宪政框架下的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受同等保护,多元民意观念契合现代国家平等对待公民个体权利的宪政观念。国内司法领域,传媒的社会控制作用也日益彰显:刘涌案、邓玉娇案、许霆案等,莫不是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而引起社会公众和公共权力的高度关注,进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方向。民意主体的多元也就意味着民意内容的多元,多元民意必然会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和空间产生交集。

如喻国明将民意界定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持有的相近意见,"民意,又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对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12.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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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把民意默认为是己经得到表达的意志,省略了潜在而未被表达的民意。首先,中国的主流媒体形式上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实质上并没有摆脱主办或主管单位的管辖,媒体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命权力仍属于主管机关,这使得媒体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因而媒体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行为,实质是基于上级主管机关权力的监督。其他新兴传媒应当由法律和市场间接调控,以市场需求和民意诉求引导其健康发展。这对于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影响。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页。但在现代社会,传媒的社会功能已不仅限于此,它在从一方向另一方传播信息的过程中逐渐延伸出来宣传、引导、监督等多种功能。四、民意失真在中国现有传媒结构下的加剧 上述传媒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功能,如果使用得当,会有利于民意的真实表达。33.喻国明:《给北京主要媒介公信力打多少分》,载《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行为是否有违司法独立原则暂且不论,单就改判的过程来看,刘涌表面上是死于"愤怒的民意",但背后真正的推手却是媒体。中国传媒对权力的依附特征表面上加强了传媒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能力,实质上恰恰消弱了传媒的独立性、消弱了传媒自身对社会环境的监督、控制能力,使其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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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阶层的存在,决定了民众利益诉求的多元,而高度同质化的传媒对此很难作出及时反映,难以向官方及时、准确表达真实的民意。民意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政府常态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如轰动一时的刘涌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民意本身固然重要,民意表达更为重要。网络表达民意的即时性与脱域性特征,使公众既能够在彼此之间即时交流,又能够与公共权力部门直接沟通,增加了民意被公共机构采纳的几率。" 如法学中的"公众"一词,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法学中的民意在类型上也应有自然人民意、法人民意和其他社会组织民意,在数量上有全体民意、多数民意和少数民意之分。30.喻国明:《当前中国传媒业发展客观趋势解读》,载《现代传播》2004年第2期。传媒影响民众产生这种认知偏差的过程不是短暂的,而是一个长期"培养"的过程,它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现实观。

五、司法过程如何对待传媒控制下的民意 多元的民意只有借助多元的传媒渠道才能够真实、顺畅的传播到公共领域。认真对待民意多元的现状,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前提。

该理论表明,大众传媒凭借其占据优势的话语平台和传播途径,可以通过制造一个有利于己的"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民众舆论,与"意见环境"中的主流意见不相符合的舆论观点会因此被迫保持缄默。注释: 1.参见李广智等:《舆论学通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

网络所代表的民意是有偏性的,具有网络知识和网络应用能力的人口群体与非网络群体有很大差别:高知识群体使用网络的比例高于农民和工人,经济富裕群体高于社会弱势群体,青年群体高于中老年群体。例如时下国内流行的民意调查,主要是了解某一类社会民众所持有的民意结构状况,其中既涉及支持某一观点的人群、也涉及反对该观点的人群。

对政府的行为决策而言,传媒一方面起到了监督与制衡的约束功能,另一方面又日益成为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4)趋利效应,现代社会的市场化经营策略迫使传媒在过滤传播信息时,必然会选择关注更有利于传媒自身利益的事件,而不是因为民意的多元而同等关注,传媒的趋利效应也会减弱其再现民意的真实程度。对民意概念的这种狭义理解,没有完全覆盖民意概念的外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意问题:第一,如果把民意理解为整体或接近整体的多数所共同持有的意志,那么个人、不同层次上的群体所持有的意志还是民意吗。传媒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播技术手段的变化,二是社会职能的变化。

" 传媒如此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与中国社会利益多元、民意多元的现状是格格不入的。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意 民意表达 传媒控制 司法公正 。

改革开放后,尽管有许多新兴独立传媒的产生,但占主导地位的传媒组织继续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党和政府管理传媒的体制依然延续,传媒的政府喉舌功能并没有多少改观,绝大多数所谓"主流媒体"背后都有一个权力系统在支撑,主流媒体对官方权力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网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对于民意表达来讲是一柄双刃剑。

根据传播学的理论假设,大众传媒具有议程设置功能和培养分析功能,如果使用得当,它们对于民意的正确表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由于地处全国政治中心,北京报纸自然受到较多的政治影响,而且北京居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媒介更具有评判精神,通俗地讲就是北京的报纸读者'更不好伺候',这些是导致北京媒介公信力较低的客观原因。

理性的新闻舆论对民意的有效表达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够引导公众舆论走向真实和理智。司法对民意的考量,是法官自主权衡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法律目的、有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对民意的考量必须服从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传媒在现代社会的控制能力,一方面使民意的表达有了多元、便捷的途径,民意可以借传媒在现代社会的强大控制力,对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产生有效干预。而众意具有个别意志的本性,总是着眼于私人利益。

与此同时,传媒的信息传播过程也为政府提供了一种影响、控制社会的特别方式,传媒日益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此种情况,密尔的判断可谓精辟:"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个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

" 近几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周久耕事件、华南虎事件、杨达才表哥事件等,无不体现民众通过网络参与新闻事件议程设置的能力在不断提升,促进了公共权力运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 韩大元亦认为民意是"社会大多数人对于某一事件或某一政策表现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想法、意见和愿望。

民意应当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针对特定时间内的特定议题的主观意愿和态度。指社会多数人对与某种特定问题表现出来的带有共同倾向性的意见和态度……一个健全的民意,必须是自由地表现出来的,真正的多数人的意见。